很多新移民來, 對於海外資產的申報一直都有疑慮, 不知怎麼申報, 甚至有人誤以為, 海外資產申報是向政府預告自己在海外的資產有多少, 以便將來將資金轉入加拿大時, 可得到政府的認可並可免稅。其實這種觀念是錯的。
根據稅法, 海外資產在10萬加幣以上, 並且因為這些海外資產而產生Income時才須申報。 而海外資產包括: 土地, 房屋, 信託, 基金, 貴金屬, 專利, 銀行存款...等。
申報海外資產時, 要以市場公平價格為基準來申報. 所以應該要有的單據在報稅時最好準備好, 連平常從海外匯款進來的單據也最好預備好, 但不用把單據寄給稅捐處, 除非稅捐處查稅才要拿出來。
新移民在報到的那一年不需申報海外資產, 第二年才開始申報即可。 申報海外資產時請附T1135表格:
http://www.cra-arc.gc.ca/E/pbg/tf/t1135/README.html
我的理解是,房子是自住沒出租的話,雖然價值超過加幣10萬也無須申報(不會產生income).不知是否正確.
回覆刪除[版主回覆02/19/2011 08:06:34]沒錯, 也就是說你沒有因為這個海外資產而產生收入的話就不用報.
我常被 "新移民在報到的那一年不需申報海外資產, 第二年才開始申報即可" 這句話搞得迷迷糊糊!舉例而言,我2010年5月來加,本來就2011年才會第一次報稅;那你講的第二年是2011年或2012年?
回覆刪除[版主回覆02/19/2011 08:10:36]2011年是申報2010年的稅, 所以不用報, 等到要申報2011年的稅時, 你如果有海外的房租收入, 利息, 股利等, 而且總資產有超過10萬加幣才需申報.
我有點不懂~
回覆刪除假設你海外的房子升值?那賣掉的話就要交稅?
如果拿那些錢再買另一間房~那需要多繳稅?
[版主回覆03/22/2011 08:39:18]如果賣掉, 要把賺的50%拿來當Income申報. 因為不是屬於Principal property, 所以就算是賣了再買也是要繳稅的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