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物業出租:
業主在決定租予一個準租客前,應該盡量了解對方的背景:
1. 要求準租客填寫「租樓申請表」(Application to Rent);
2. 盡量了解其職業、收入、家人數目、寵物、租金負擔能力等資料;
3. 可向信用調查局(Credit Bureau)查詢其信用情況;
4. 可向其現時或過去的業主查詢其居住情況及遷離原因;
5. 說明若簽訂租約,其內容會包括的項目。
二.租約(Tenancy Agreement):業主與租客必須簽訂租約,確保雙方的權利和責任。如有糾紛,可作仲裁參考:
1. 租約要以書寫方式,經雙方簽署及寫明日期作實;
2. 說明業主、物業管理人、租客及同住人、寵物的資料;
3. 說明租金、押金(不超過半個月之租金)、寵物押金、交租和加租的細項;
4. 說明水、電、財物保險或管理費繳交的責任;
5. 說明傢俱提供、物業維修的責任;
6. 說明業主進入單位的權力、如何終止租約、退還押金等。
三. 交樓:
在簽訂租約前,租住雙方(或其代理人)需一同檢查單位,並填寫及簽署「樓宇狀況檢查報告」(Condition Inspection Report):
1. 紀錄物業的狀況,牆壁、天花、門窗有沒有損毀或洞孔;
2. 紀錄地氈、地板、廚房、浴室等有沒有污穢,是否需要跟進;
3. 說明業主提供的傢俱及用品情況,是否需要維修。
四. 維修
(一)租客的責任:
1. 負責因其本身或訪客對樓房造成的損壞,不論是意外或蓄意做成;
2. 保持單位的清潔及衛生水平;
3. 在單位出現嚴重問題時,馬上通知業主或其代理人。
(二)業主的責任:
1. 維持房屋符合衛生及安全標準;
2. 為租客提供一個合理的舒適居所;
3. 監察任何嚴重的維修問題;
4. 讓租客知道緊急聯絡業主或其代理人的方法;
5. 前租客搬走後,新租客可要求業主更換門鎖。
五. 業主進入出租單位權利
在樓房租予租客後,業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才能進入其已出租的單位:
1. 遇緊急情況如火警、水管爆裂、水管淤塞或發生水浸;
2. 租客在屋內並同意業主或其代理人進入;
3. 業主曾向租客發出不少於24小時及不多於30天的書面通知,說明進入的理由。進入的時間一般需在早上8時至晚上9時之間;
4. 租客已棄置該租住單位;
5. 業主持有仲裁員或法庭之頒令進入該租住單位。
六. 加租
1. 由2004年1月1日起,業主可跟據住宅租務條例內所列出的方程式計算加幅(按生活指數另加2%);
2. 如業主提出的加幅不超過法例所准許的,則租客不可反對;
3. 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可申請較大的加幅:
(1)進行了不可預知的大型維修;
(2)因營運支出增加以致出現虧損;
(3)因財務成本上漲以致出現虧損;
(4)如出租單位的租金遠低於區內其他單位。
4. 業主在要求加租時需填備「加租通知書」(Notice of Rent Increase),並在新租金生效前最少3個月親自或以掛號郵遞送達租客。
七. 終止租約
(一)租約視為終止:
1.租客或業主根據住宅租務條例發出通知終止租約;
2.有期租約上列明在租約完結時租客需遷出租住物業;
3.業主租客雙方書面同意終止租約;
4.租客遷出物業或遺棄租住單位;
5.由於雙方無法控制的原因(如火警燒毀出租單位),導致租約無法繼續;
6.仲裁員或法庭頒令終止租約。
(二)搬出時限:
1.一般而言搬出的時間應在租約完結日的下午1時;
2.除有期租約外,按月的租客如欲遷出時需給予業主最少1個月租期的通知;
3.如租客未給予業主足夠時間通知而搬走,業主有權向租客追討有關的租金損失或尋找新租客的廣告費等;
4.業主可跟據不同情況,向租客發出終止合約通知:10日通知;1個月通知;2個月通知。
5.如租客反對終止租約,可向住宅租務辦事處要求作出仲裁。
八. 租住押金及寵物押金
當租約完結後的15天內,業主可就租住押金或寵物押金作如下處理:
1.向租客發出清單退還所收取的押金,並加上按例所訂的利息;
2.向租客取得扣減押金協議,然後退還剩餘押金;
3.向住宅租務辦事處申請仲裁去扣減全部或部份之押金;
4.如租客同意扣減租務押金或寵物押金,業主需取得租客的書面同意。
九. 住宅租務辦事處(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)
如欲查詢有關租住房屋事宜,可參閱住宅租務辦事處網址 : www.rto.gov.bc.ca,或聯絡其各區辦事處,地址和電話如下 :
本那比辦事處:400-5021 Kingsway Burnaby, B.C.
電話:604-660-1020。
域多利辦事處:1st Floor, 1019 Wharf Street Victoria, B.C.
電話:250-387-1602。
基隆拿辦事處:101-2141 Springfield Road Kelowna, B.C.,
電話:1-800-665-8779